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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组织擅自修改作品后的处罚问题。

4、相关组织和个人给作者报酬的年限问题。

(1)补充:说的太简单了,可能有些人不太懂。详细说下。有些组织通过霸王条款规避法律中作者的著作权问题,我们需要在这里提交添加相应的处罚要求。

比如在21条下添加“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技术或合同条款等手段签订超过10年以上的高年限转让许可”。

在22条下的前面添加“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捆绑条约限制原作者的网名及笔名使用年限和范围,并故意删除……电视台播放……仍然向公众提供。”

在23、24或者其他条目项下可以针对拖欠稿费和其他版权费提出增加年限要求。因为这些是在原来的著作法中没有的,我们可以要求添加。

比如:“任何组织与个人在获得著作权权利人转让许可的合同后的5年之内,结清合同内所述有关条款的报酬,不得以任何技术和非客观原因拖欠稿费、版权费等。”

(2)楼下有人提出添加:“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合同,协商等任何方式,【完全】夺取原作者的著作权。”添加“完全”或“彻底”这两个字我认为是可以的。楼下有人提出添加“署名权,包括笔名,是属于人身权,不能转让。”

我个人认为两人说法是可以的。这两个人的思路可以合并一下,放在21-24条后面。

建议添加:“原作者著作权和署名权不得被转让。”

3、第五十条对应左侧二十四条目。

【第五十条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个人建议这样改:在最前面添加“通过技术和合同等方式获取原作者的著作权权利”这句话。

连起来就成了{通过技术和合同等方式夺取原作者的著作权权利、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由著作权……}。

(2)觉得处罚数额有些低的话,我们可以继续在这里最后一段添加“非法经营额给著作权权利人带来二十五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分析:因为现在版权利润很大,很可能会造成非常大的损失,特别对于头部作者来说,25万简直不起眼,无良公司非法所得可能上亿,但处罚数额会非常低,所以添加这段话改成这样或许是最好的。当然,如果觉得还低的话,可以继续调高上限,比如改为并处损失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3)楼下有人提出加上“若第三方组织或个人通过技术和合同等方式获取原作者著作权权力,。。。,情节严重应当由原作者收回其著作权权力。。。”

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建议在最后添加:“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者,原作者有权收回合同规定的著作权。”

(4)楼下有人提出制式合同的说法“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该制作标准制式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甲乙双方权益与义务,防止一般纠纷。”我问了法学教授,他说制式合同主要还是在合同法中规定,但是基本上任何涉及交易的合同都可以制定制式合同。

所以我想着著作权法中我们也可以试着提交一下建议,看能不能写进去。万一写进去了呢?

我个人建议在“第二十七条前面添加:“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使用制式合同。”

【第二十七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左侧条目项没有对应的,我们可以直接提出意见。

在27条后面添加后就成了{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使用制式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许可。}

特大字号总结本条:在第四十七条至五十条(对应左侧第二十条目录至二十四条目录)中间添加以上内容,或者其他你认可的内容,包括全版权内容,合同履约时间和许可转让等内容,笔名和身份证绑定以及最后的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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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方面

1、有人私信交流我提出“著作权人不得滥用权利蓄意通过免费传播作品,减少原创作者、执笔者的约定收益和奖金。”的思路我认为是可行的。

法律第四条对应左侧第三条目项

【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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