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主张,认为闫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认定他是高级工程师,就主观臆断出高级工程师的工作不用离开工作岗位,有违基本常识。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需要离开工位完成的工作,比如向领导汇报工作、参加培训、参与开会讨论交流、与相关部门协作等。
对于这样的一审,闫钊一点都不能接受。
加入书签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