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就是漏洞百出,而且他还有着致命的错误。
他的证据!
附在起诉状后面的证据目录和证据的复印件,就连陈怡荣都可以看出来它们并不足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是一个将证据的地方,没有证据一切诉讼请求都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王宇赔偿其修理车辆的损失共计45632元以及相关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
那么他需要出示的证据包括证明该起交通事故由被告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一点有《认定书》可以确定。
其次是要证明原告确实因为修车而支付了维修的价款45632元,这个就需要有修理厂的发票来证明了。
但是原告出示的是什么鬼证据?!
他竟然拿出的是手写的一张收条?
他是当法院傻了吗?一张手写的收条?鬼知道是不是你自己随手写上去的!
要么就是原告根本没有修理车子,所以才没有发票。要么就是他确实修了车子,修理厂也给了发票,但是他已经将发票报销了。
如果他的车子有保险,那么他找自己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然会赔付,不过会取走他的修理发票。
这样的情况下,原告陈欣就是摆明了想讹被告王宇一笔。
不过,他还有一个非常致命的错误,而这个错误将会改变整个案件的走向。
被告王宇一分钱都不用出,而做到不胜而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