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对应校官,“军校”对应尉官“正”、“副”、“协”分别对应上、中、少各级。从“正都统”至“协军校”这九级,分别对应上将、中将、少将、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大将军”、“将军”是荣誉军衔,相当于元帅。“额外军官”就是准尉。
1931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陆军军官佐及士兵等级表,沿用北洋政府时期的军衔制,衔级和衔称都不变。当时授军衔没有统一的机构,国民政府可以授,总司令部可以授,军事委员会可以授,甚至上级机关或军政长官也可以授。另外,当时军衔和职务相比,衔高职低的情况比较普遍,军长大都授上将。一些地方军阀,也自封为上将。1933年,当时蒋介石在一次纪念周上讲话说:“国民党军队同列强相比,战斗力特弱而将官特多,上将都数不清了。”
为了整顿军队军衔混乱状况,以适应其军事上的需要,国民政府决定对军衔进行修订。1934年7月和1935年1月,国民政府重新制定了陆、海、空军官制表和士兵等级表。1935年3月,颁布了新的军衔等级表,把上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等级。整个军衔等级为五等十八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两次拟议实行军衔制度,一次是抗战初期的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一次是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重庆谈判之后。两次拟订的军衔等级都与当时国民党军队的军衔制度相同,但由于受当时环境的制约,两次拟订的军衔制度都未能实行。
195019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加强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实行军衔制的问题很快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1950年9月总干部部管理部成立时,就设置了“军衔奖励处”。1952年冬便着手研究军衔制的问题。1952年11月26日,总干部部在向主席并军委的报告中,对实行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等问题拟制了初步计划。
当时总干部部和苏联专家初步制定的方案是将军衔设为6等20级。
元帅3级:大元帅、国家元帅、兵种元帅
将官4级:上将、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3级: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4级: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少尉
士官4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
士兵2级:上等兵、列兵。
195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对上述方案作了修改:
增加大校一级将上将、准上将改称大将、上将
将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改称大尉、上尉、中尉
其它不变。1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高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军衔设置上比1953年条例草案减少了兵种元帅、准尉两级,共设6等19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