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持有的田地的多寡和家里丁口数量安排劳役,这其中有三项内容:里甲正役、均徭、杂役。
所以,梁方仲先生所说的“赋中有役,役中有赋”,才是明代赋役制度的实质。
大明会典里的记录应该是这个时代真正的记载典章制度的资料,可是里面却只有优免条例,却根本就没有记载免赋役的条文。
魏广德找到最近的关于免赋役的说法是嘉靖二十四年朝廷颁布的《优免条例》,其中非常明确的标注“京官一品优免役粮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以下递减,至九品优免役粮六石、人丁六丁;外官减半;举、监、生员优免粮二石、丁二人;致仕优免本品十分之七。”
什么意思呢?
以魏广德现在生员的地位,可以享受的就是免粮二石、丁二人这么个优待。
再具体点,那就是可以免除家里两个人的除正役以外的劳役,同时还有二石田地产出所分摊的杂役。
具体执行人是里正,所以在实际分派劳役的时候难免不会向着有功名的人,至少不能分派过多,否则有失公允的话,人家可以直接上县衙告状。
翻了很多书,魏广德才若有所悟。
实际上有明一朝,根本就没有给读书人这样那样这么多的优待。
优免有,但是其实并不多。
只不过,貌似在从上到下的执行过程中,朝廷的政策被读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