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
第一,关于税务问题,布告牌公司在运作这个项目当中,将在双方达成的协议下享受以下优惠:布告牌公司公司第一年享受简易税制,税基为毛收入的6%,甲方可以报销;道路使用税,第一年免税,第二年税率为2%,纳税期限为按月纳税,甲方可以报销,但是报销总额不能超过合同额的5%;增值税,第一年免税,第二年税率为毛收入的18%,按月缴纳;海关关税,由甲方承担,但是0.15%的清关费用由布告牌公司自己负责,周末费用加倍;公司雇员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由布告牌公司自己承担。
贵方表示,我公司的增值税和我公司分包商的增值税(包括油料和直升飞机服务),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如果伯克公司能得到豁免但布告牌公司得不到豁免,则伯克公司只报销布告牌公司为分包商承担的增值税;如果伯克公司能得到豁免且布告牌公司也得到豁免,则报销数额为零;如果伯克公司得不到豁免但布告牌公司得到豁免,则伯克公司报销布告牌公司的报销数额为零;如果伯克公司得不到豁免且布告牌公司得不到豁免,则布告牌公司需要报销布告牌公司的增值税。
我们还有异议的地方:公司的利润税,贵方声称从法律的角度应该由布告牌公司承担,但是这个议题我们还在考虑中。公司的代扣税即withholdingTax,伯克公司声明这个税是子公司税制,而不是分公司税制,这个问题我们还在确认中。因此贵公司要求我方注册分公司运作此项目以便规避此项税费。现在我们已经聘请了税务咨询师,我们会尽快给贵方最后的答复。当然,为了稳妥起见,我司希望在合同税务条款的末尾加上一项兜底条款,即‘其他未曾预想或调查到的税费,应由贵方承担’。
第二,关于工期顺延事宜,贵方已经同意由于待工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延误,工期可以顺延。但是就我方提出的以合同签署日期为项目生效日期,贵方没有同意我们的要求。由于授标函中明确规定项目启动日期为二月份,鉴于贵我双方的分歧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我们无法按照这一规定启动项目,因此我方需要顺延日期,今天需要就此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关于工作量的澄清。首先针对具体工作量的问题,贵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写清楚,我方建议:可在合同中明确第一期工作量为八百公里。如贵司追加工作量的话,由于现在第二期工作量还没有确定,况且也需要和政府确认,所以现在合同中的描述只能是在二百公里左右,同时在图例中应指明为绿色测线,标明工区。其次,贵方在第一期结束后(有可能包括附加工作量),如果贵方明确不做第二期,就需立刻付给我们第一期合同额的百分之十作为补偿,这相当于违约金。今后贵方如果再做第二期可重新进行招标。最后在我司等待贵司第二期工作通知的这段时间如何计算的问题上,我们又分歧。贵方认为是第一期结束到贵方通知我们第二期当天,我方的要求是从第一期结束到第二期开始作业的这段期间。对于此种分歧,我们并不能达成一致,这也是需要讨论的。
第四,有关待工条款(待工费是指乙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工作,甲方给乙方的窝工,停工费用)。我方对合同中项目待工天数不能超过7天提出异议。贵方的答复是,正常的待工天数没有限制,而有限制的待工条款只针对6.1条中规定的情形。但是我们认为这项条款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歧义,我方提出删除。下面就上面提到的几点开始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