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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财政)、第三科(教建)及度量衡检定分所、森林施业所、统计室、警佐室、电话管理室、无线电台室、收发室、政警室、保安警察室、看守所、监狱等,有县长、秘书、科长、督学、警佐、军法承审员、科员、警士等200余人。
另设县金库、田赋经征处、推收事务所、壮丁训练总队、县地方财务委员会等。
民国28年,撤联保,设区、乡(镇)、保、甲。乡(镇)、保、甲分别置正副乡(镇)长和保、甲长等职。
正、副乡(镇)长和保长由县府委任,薪俸县支
副保长由士绅或小学教员兼任,无薪,负责征粮兵夫及处理一般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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